(2014)雁民初字第0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77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茂全,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初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原告户口转入被告户籍。因当地风俗未举办婚礼不能同居,而被告一直借故不举办婚礼,且一拖再拖,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4月左右,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虽然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和好,但被告确定与原告没有感情,坚持离婚。现双方户籍所在裴家埪村已拆迁,原告应享有安置补助费15万元、土地赔偿款10.35万元、补偿房产面积30平方米的权利。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补偿费15万元、土地赔偿款10.35万元、补偿房产面积30平方米,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只是有点小误会没有沟通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其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未举办婚礼仪式,也未共同生活。2014年7月2日原、被告所在的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裴家埪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原告于2011年参加征地款分配95000元,2012年征地款分配8500元。经查,原告所分得的土地赔偿款项由被告父亲杨某以户主名义领取。安置补助费及补偿房产30平方米至今未分配到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拆迁安置方案通告等,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双方无和好可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土地赔偿款,因该款项涉及被告之父杨某以户主名义领取,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安置补偿费15万元及补偿30平方米房产一节,因该款项及房产至今未分配到户,故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余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