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农村居民。被告邹某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