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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秋凤、徐永川与被上诉人胡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秋凤,徐永川,胡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秋凤,女,汉族,1955年9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屠新伯(系上诉人朱秋凤丈夫),男,汉族,1952年1月1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川,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吉红,女,汉族,1951年9月30日生。上诉人朱秋凤、徐永川因与被上诉人胡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60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秋凤、徐永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且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秋凤、徐永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