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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6-1号原告:王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