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6-1号原告:王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