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刘翔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翔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XXX,男。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铁江,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翔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刘翔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