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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巧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巧娟,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经文、余伟杰,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陈立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阳州、郭贻飞,均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为865元,由原告李巧娟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