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士忠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忠,王凤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士忠,捕前住松原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凯,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士忠、王凤凯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士忠、王凤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士忠及其辩护人郭兴文、上诉人王凤凯及其辩护人李雪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