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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大庆与被告谢云龙、李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庆,谢云龙,李占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朱大庆与被告谢云龙、李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朱大庆被告谢云龙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被告李占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庆与被告谢云龙、李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本院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