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元直与被告邓代富、唐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直,邓代富,唐仕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徐元直,男。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代富,男。被告唐仕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直诉被告邓代富、唐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元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元直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审 判 员 雍登伟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