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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元直与被告邓代富、唐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直,邓代富,唐仕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徐元直,男。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代富,男。被告唐仕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直诉被告邓代富、唐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元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元直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审 判 员  雍登伟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