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朋鹏与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朋鹏,缪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93号原告:胡朋鹏。被告:缪国祥。委托代理人:缪明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朋鹏与被告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朋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胡朋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