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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朋鹏与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朋鹏,缪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93号原告:胡朋鹏。被告:缪国祥。委托代理人:缪明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朋鹏与被告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朋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胡朋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