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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8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乔美英与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美英,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乔美英,女,195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公司董事长。乔美英诉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磴渡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磴口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侦查。将张国庆羁押至磴口县拘留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渡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