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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XXX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银海,职务董事长。七劳人仲字(2014)第6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6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红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