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历荣与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陈历荣,男。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澳。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负责人彭新澳。本院受理原告陈历荣诉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原告陈历荣提起的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案件多达50件,各受理法院为其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在深圳市、广东省乃至全国影响极大,属于特大案件,因此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特请求将本案移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东路XX号。另本案涉及标的较小,仅10346元,且原告所提起的5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被告并不相同,各侵权行为系单独发生,各案件相互之间并无关联,且其中大部分案件已经处于结案、归档状态,不属于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并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综上所述,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