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洁(福建)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艺工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利洁(福建)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艺工艺有限公司,董莉莉,傅培明,董小玲,许少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99号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董事长。被告利洁(福建)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莉莉。被告泉州新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莉莉。被告董莉莉,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傅培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董小玲,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少章,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洁(福建)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泉州新艺工艺有限公司、被告董莉莉、被告傅培明、被告董小玲、被告许少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诸被告价值227万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福建鑫融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利洁(福建)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泉州新艺工艺有限公司、被告董莉莉、被告傅培明、被告董小玲、被告许少章银行账户内存款227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