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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平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涛,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跃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国,项目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平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1)四西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恒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四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恒达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4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涛、陈凤久,林州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蔡丽娜审判员  朱宝生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