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建松与XXX、吴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松,XXX,吴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639号原告:王建松。被告:XXX。被告:吴爱新。原告王建松为与被告XXX、吴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佳明、人民陪审员卢水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3日,被告XXX、吴爱新(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8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5万元,现金3万元),该借款约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但被告于2013年归还过4万元,剩余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XXX、吴爱新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借款合同1份(附收条),拟证明被告XXX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1份,拟证明原告将其中15万元借款以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XXX的事实。证据3、婚姻登记记录档案证明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待证的事实,且两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证据3系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1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借款用途系经营用。被告XX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写有“2012年11月13日收到电汇15万元整,现金3万元,合计18万元”。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XXX归还借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XXX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XX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吴爱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借款当时被告吴爱新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具有足够的表象反映,令其相信被告吴爱新与被告XXX达成一致意见或被告吴爱新亦有举债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吴爱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归还给原告王建松借款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建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