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岳彩洲���马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洲,马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岳彩洲,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马涛涛,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岳彩洲与被告马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彩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涛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彩洲诉称,2013年2月4日,其通过二手车交易中心,将其所有的甘MG36**号小轿车出售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车、款、手续两清。但被告至今未将该车过户,并多次违章驾驶,造成原告驾驶证无法按期审验。故诉请判令:1、被告对其所造成的违章记录处罚进行处理;2、判令被告限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涛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原、被告通过庆城县星誉二手车交易中心,经双方洽谈,验证验车,自愿达成售车协议。与本案相关的合同内容有:1、原告(甲方)将车号甘MG36**号非营运二手机动车壹辆卖给被告(乙方);2、双方商定车价为29000元,由交易中心代甲方收款,乙方付款方式为现金;3、乙方将车款交不清者,车由交易中心保管,乙方不能提前将车领走。甲方将车辆手续及费用办理不清者,交易中心不���付清甲方车款;4、随车各种证件及各种费用:附加税证(有)、行驶证(有)、保险费(有)、登记证书(有)、证件有效;5、此车辆成交之日起,以前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违章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以后在未过户的车辆安全、行驶、营运等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再无任何法律责任;6、车辆办理过户、转籍等有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甲方负责提供原车所有有效证件及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办理:入户过户,乙方接车后三天内验证办理完毕手续;7、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在此协议书上确认后签字捺印。同年2月4日,被告马涛涛在付清车款后,将此车及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有效证件领走,并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该车出售一年后,原告岳彩洲收到交警部门电子监控记录信息。处罚信息数据统计:自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18日止,���MG3635号小型汽车因违章处罚记分165分,罚款8340元。原告即将违章处罚结果告知被告,希其及时消除违章记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甘MG36**号小型汽车违章电子监控处罚信息单、身份证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通过二手车交易中心,经协商自愿订立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订立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内容将车辆及该车过户应由本人负责提供的有效证件均向被告提交,被告对此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但被告没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未按合同约定对已买受归其所有的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车辆过户,应予支持。被告在支配该车期间,违反交通法规,任性驾驶,造成交警部门对原车辆所有人(原告)的行政处罚。致使原告因故不能按期对其驾驶证进行常规性审验。对此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除交通违章记分的诉请,因此诉请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涛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甘MG36**号小轿车过户手续;二、被告马涛涛承担原告岳彩洲名下甘MG36**号小轿车交通违章罚款8340元;三、驳回原告岳彩洲其他诉讼请求。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审 判 长 王岩承审 判 员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 陈永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