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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万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告赵某现在外地,不方便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太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