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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华祥与马东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祥,马东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赵华祥。被告马东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祥诉被告马东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华祥尚未治疗终结,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范学丰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敬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