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靖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爱华,靖大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负责人孟洪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华。委托代理人谢剑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大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爱华、靖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