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