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宗雷与杜殿昌、杜殿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宗雷,杜殿昌,杜殿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49号原告郭宗雷,居民。被告杜殿昌,居民。被告杜殿记,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夏庄镇沙吾村。身份证号:370727197710013070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宗雷与被告杜殿昌、杜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殿记在高密农商行苓芝支行的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