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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佳宾诉鞍山市味道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王佳宾,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市味道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宾诉被告鞍山市味道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佳宾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宾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味道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宾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