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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管晨与王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晨,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26-2号申请执行人管晨。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在审理期间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财产一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汽热熨平机一台、烫平机一台、烘干机(SWA801-50型)一台、干衣机(GZP-100)一台、烘干机(GZP-50)一台、全自动变频洗衣机(SXT1000FZQ)一台、全自动变频洗衣机(XGQ-100F)一台、全自动变频洗衣机(XGQ-50F)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执行员 张炳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