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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谢虹艳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9号谢虹艳:你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7444349.31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支付案件执行费64622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俞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