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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言忠,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