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宽生与黄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宽生,黄智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吴宽生,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劲曙,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智勇,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宽生与被告黄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宽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振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