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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法补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建发与刘海、付学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发,刘海,付学武,王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补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发,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刘海,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付学武,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启,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启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