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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永新与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新,刘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肖永新。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周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平。原告肖永新与被告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75元,由原告肖永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