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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82号。法定代表人钱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东方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曙,该公司总经理。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临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凤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