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725-3号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世根。委托代理人余乐。被告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贻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和县鑫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元,合计857元,由杭州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