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道友与臧广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友,臧广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周道友。委托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广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友诉被告臧广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道友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道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化孟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