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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3-3号申请执行人:甘玄耀,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福寿街42号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907251236。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案件审理期间,甘玄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志强名下房产,并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幸福街110号之一603房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杨志强名下房产,并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甘玄耀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幸福街110号之一603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甘玄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幸福街110号之一603房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甘玄耀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幸福街110号之一603房(权证号码:42××10)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