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永娥与佛山市南海区奕全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娥,佛山市南海区奕全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唐永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家耀,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奕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阮丽英。原告唐永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奕全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娥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