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黎某、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温莉莉、孙光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明,被告人黎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光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同伙何某、姜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以被害单位湖北新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承建湖北省烟草局兴盛大厦所购玻璃侵犯其所代理的云南家华新型墙体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知识产权且系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由,购买钢钎、铁锤等作案工具并指使同伙黄某甲(已判刑)邀约同伙续某甲、熊某、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至建筑工地上砸毁玻璃,后由黎某甲再邀约被告人黎某、李某。同月9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李某与同伙何某、姜某、黄某甲、续某甲、熊某、黎某甲等十余人至本市江汉区青年路兴盛大厦建筑工地内,分别持钢钎、铁锤等作案工具将该工地二层至四层室内已经安装价值共计人民币60475元的规格为3860mm*260mm*60mm*7mm块的U型玻璃205块(共计205平方米)砸毁后逃跑。接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同年10月28日将被告人黎某、李某抓获。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李某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新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害单位新业公司对被告人黎某、李某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到案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临时住宿登记表、在校学籍证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王霆、洪伟、杨植彬的证人证言、同伙黎某甲、熊某、续某甲、何某、姜某、黄某甲的供述,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李某与同伙相互纠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李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均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受同伙邀约后,积极参与毁坏财物,在共同犯罪中与同伙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指认而将参与毁坏财物的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告人李某的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雷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