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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宁波中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威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泰燃料有限公司,宝鸡威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泰燃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威瀚石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威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72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京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