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龙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孟桂玲申请执行杨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桂玲,杨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孟桂玲,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9日,居民。被执行人杨红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4日,职工。本院在执行孟桂玲申请杨红伟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申请人孟桂玲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杨红伟执行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准许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5)黄龙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汲小伍审判员 王晓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邢玉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