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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法执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超峰申请禄晓虎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峰,禄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059-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禄晓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超峰申请执行禄晓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三仲调字(2014)64号调解书,禄晓虎应给付李超峰房屋租金224.6462万元,仲裁受理费22567元,处理费6770元(三项共计227.5799万元)。禄晓虎未按仲裁调解书履行,李超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超峰与禄晓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超峰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调字(2014)64号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