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郁之友、郁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之友,郁之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之友,农民。被告:郁之光,农民。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郁之友、郁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郁之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