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美云与韩祥福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云,韩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云。被执行人:韩祥福。本院(2000)周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祥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美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祥福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刘美云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0)周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