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白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白贝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22-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华光,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贝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白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洪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