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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一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该自制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进行击发,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一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该自制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进行击发,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7月18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李某某家中有一支结构完整、能够正常击发的射钉枪。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枪是两年前我花250元向一个自称是云南金马村的人买的。我买来打鸟和松鼠玩。平时在我家卧室的墙角放起的。射钉枪是用“南鑫NX-307”、“宜宾.鑫瑞特”牌射钉器改制的,全长1.5米、枪管长不到1米点,枪托是用钢筋做的。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射钉枪是我儿子李某某的,我听他说是一个云南人卖给他的。查获射钉枪时我在场,是在李某某卧室墙角边搜到的。4、搜查笔录证实,搜查现场位于会理县李某某家。搜查中,在李某某卧室东南角,一装衣物的纸箱与墙之间,发现一支放在地上的改制射钉枪,枪支特征为“南鑫NX-307”、“宜宾.鑫瑞特”牌射钉器改制,全枪全长123cm、枪管长92cm、枪管内径为0.8cm、枪托长21cm。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18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改制枪支一支。6、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处缴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7、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证实,本案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