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商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40-3号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吕则彪,经理。被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南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825.00元,由原告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建祖审判员  梅立群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