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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华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