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蔚惠宾与熊仕聪、熊仕彬、周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惠宾,熊仕彬,熊仕聪,周德刚,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蔚惠宾,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9日。被执行人熊仕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熊仕聪,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周德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熊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仕彬、熊仕聪、周德刚、熊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仕彬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