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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斌与胡民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030号原告黄斌。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民主。委托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斌诉被告胡民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民主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斌撤回对被告胡民主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撤回对被告胡民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黄斌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游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