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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广喜与刘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喜,刘东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广喜,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郧西县。被告刘东方,男,70岁,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喜与被告刘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喜撤回对被告刘东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广喜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