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谭红武申请执行闫冬、丁丽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武,闫冬,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谭红武,男,2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闫冬,女,2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丁丽华,女,4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闫冬、丁丽华在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信用联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全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31375.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德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比力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