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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行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王东杰、吴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志平,王东杰,吴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行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东杰,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玮,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东杰于2010年2月3日与莆田市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坐落于莆田启迪国际社区第B幢1单元。因被执行人王东杰、吴玮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对被执行人王东杰所有的座落莆田启迪国际社区第B幢1单元的房屋进行查封;二、未经本院书面通知,不得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家楠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欧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