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案,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库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若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